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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8-05-23 来源: 建工网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建管〔2018〕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和提高办事效率,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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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建管〔2018〕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和提高办事效率,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53号)、《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吉建管〔2007〕21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简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审批程序、强化监管,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工程建设类企业,均可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和遗失(或污损)补办证书。取消新设立企业的拟注册。
 
    二、审批程序
 
(一)初始注册由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人员上报省住建厅审批;
 
(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遗失(或污损)补办证书等由省住建厅直接受理、审批。
 
三、申报方法
 
二级建造师各类注册均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实现无纸化办公,企业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cx.jljsw.gov.cn)后,点击“从业人员管理”即进入“吉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网址:http://cxpt.jljsw.gov.cn/JZS_Default.aspx)进行填报相关注册的信息。
 
(一)初始注册的申报,企业网上申报后,注册信息即上报到市(州)住建主管部门,由市(州)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人员信息由市(州)住建主管部门上报到省住建厅,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由省住建厅核发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遗失(或污损)补办证书的申报,企业网上申报后,注册信息即直接上报到省住建厅,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由省住建厅核发注册证书(或防伪贴)及执业印章。
 
四、网上填报申请材料
 
(一)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的,需网上填报《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或《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同时上传身份证、学历证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明(逾期注册的)及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的扫描件。
 
(二)申请增项注册的,需网上填报《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同时上传增项注册专业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明(逾期注册的)原件的扫描件。
 
(三)申请延续注册的,需网上填报《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同时上传延续注册专业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明及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的扫描件。
 
(四)申请变更注册的,需网上填报《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聘用企业变更注册的,同时上传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在建工程证明等原件的扫描件;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同时上传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名称变更页原件的扫描件;姓名变更的,同时上传户口本姓名变更页原件的扫描件。
 
(五)申请注销注册的,需网上填报《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同时上传与注销情况相对应的证明及无在建工程证明等原件的扫描件。
 
(六)因遗失(或污损)申请补办证书的,需网上填报《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补办证书申请表》,同时上传登有遗失声明作废的《吉林日报》原件的扫描件。因污损补办证书,需交回污损的旧注册证书。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要求,加大监管力度,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人为设置过多程序和要件,要营造有利于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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