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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一、企业在哪个网站申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答:企业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在“部门选择”栏目点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直接登录网址:http://www.hbzwfw.gov.cn/hbzw/foursxcx/itemList/bm_index.do?webId=1&deptid=13214。点击“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按照需要申请的事项进行申报。人员、业绩要求参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执行。
二、企业申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按新申请还是增项选择?
答:新成立企业或无施工资质的企业申报资质按照新申请资质申报;已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含施工劳务)的,需申请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均按资质增项申报。
三、企业原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如何办理?
答:企业现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通过增项或升级的方式都可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不能通过新申请的方式申报总承包二级或专业二级资质。
四、企业原有其他施工资质,如要通过新申请的方式申办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是否需要注销目前所有已有施工资质(含施工劳务),并同时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企业注销现有施工资质,并注销现有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可以按无资质企业通过新申请的方式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企业申报资质需要提交相关人员几个月的社保承诺?
答: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延续所涉及的人员社保承诺,需在申报新的资质等级前三个月完成,办理其他资质所涉及的人员社保承诺,需在申报新的资质等级前一个月完成。
六、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专业二级资质的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住建部现行文件要求,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专业二级资质,需对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按照资质标准中二级要求进行考核,对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业绩按照资质标准中三级要求进行考核,不考核现场管理人员。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一)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具体标准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工程业绩”的要求)。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建造师、职称的专业要求如何认定?
答:资质标准中对主要人员有专业要求的,其人员均应为所要求的专业。所列专业要求齐全的,每个专业应至少有1人。
(一)建造师示例: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对建造师要求为:机电工程、建造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
1.建筑专业注册建造师4人+机电专业注册建造师1人(满足要求);
2.建筑专业注册建造师5人(满足要求);
3.建筑专业注册建造师4人+公路专业注册建造师1人(不满足要求)。
(二)职称人员示例: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对职称人员要求为:结构、岩土、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1.结构专业6人+岩土专业1人+机械专业1人(满足要求);
2.结构专业6人+岩土专业2人(不满足要求);
3.结构专业6人+岩土专业1人+电力专业1人(不满足要求)。
(三)技术工人示例: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对技术工人要求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1.焊工6人+油漆工2人+起重信号工2人(满足要求);
2.焊工6人+油漆工4人(满足要求);
3.焊工6人+油漆工2人+钢筋工2人(不满足要求)。
八、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资质时,对企业净资产如何考核认定?
答:新申请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净资产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金考核(申请表中净资产项应填写注册资本数值);通过增项申请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净资产按企业财务报表实际考核。
九、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资质时,企业技术装备、厂房如何考核认定?
答:企业技术装备应为自有(应提供设备发票和设备铭牌),不可为租赁;厂房自有或租赁均可(应提供厂房产权证和租赁合同)。企业申请资质时,如对技术装备参数有要求的,除上传设备发票外,还应上传设备铭牌或设备说明书。
十、企业申请联合审批的资质如何报送?
答:注册地在河北省内的企业,申请联合审批的资质(公路、水利、通信)、住建部试点下放资质,均应选择省级报送。
十一、建筑业企业提交虚假材料、虚假人员信息如何处理?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规定,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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