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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复习要点
1.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2.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3.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4.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5.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
6.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3)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4)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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