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注册管理系统:http://jzsgl.coc.gov.cn

时间:2017-05-19 来源: 建工网
一建注册管理系统: http://jzsgl.coc.gov.cn 住建部主办,是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官网。 一建注册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 二、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材料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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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注册管理系统:http://jzsgl.coc.gov.cn

住建部主办,是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官网。

一建注册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

二、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例如:一次申请一个专业或一次申请多个专业注册的,应提交书面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三、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机场专业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材料附件一式两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机场专业增项的,每增加申请注册上述六个专业之一的,应当增加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例如:一次只申请公路一个专业时,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材料附件一式两份,一次申请公路、铁路两个专业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

四、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五、“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指申请人聘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六、“证件”优先使用个人身份证。按国家规定,没有身份证件人员可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使用护照。

七、“专业、学历”栏中应填写与申请注册相对应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

八、“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 是指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具备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主项资质及相应的资质等级,每个申请人只需填写一个。

九、“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取得方式”是指申请人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所注明的专业类别。

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是指申请人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又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其它专业考试合格证明上所注明的专业类别和编号。

十一、 “申请注册专业”是指申请人本次申请注册的专业,按《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十个专业工程类别的简称填写(申请注册专业与企业资质类别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十二、“继续教育情况”是指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三年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参加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的情况,必修课和选修课完成学时按《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记录、认可的学习内容所对应学时的合计值填写,并应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对于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三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本栏可不填写。

十三、“取得建设工程其它注册执业资格情况”栏中“注册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是指取得国家规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的名称和相应证书编号。

十四、“处罚或不良情形”指《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五)、(六)、(七)、(八)款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之一;如有,可在相应的数字上打上“ü”。

十五、“工程业绩情况”,栏中“规模”可按批准的建设文件明确的工程投资、面积和长度数量指标、专业工程等级或申请人工作涉及的工程范围工程造价等内容填写;“工作内容”应填写申请人所承担的业务工作性质、所从事的专业工程或工程管理工作等;“担任职务”是指申请人在该项目中的工作岗位;“起止时间”应按申请人在项目中所“担任职务”的开始和结束年月填写。本栏填写要求突出要点、言简意赅,尽量在规定的栏目中填写,如确实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十六、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一建注册咨询电话

序号 业务 内容 咨询电话
1 注册系统技术支持 系统操作及数据上报有关问题
010-88381873
010-88381891
010-88382515
010-88386800(传真)
2 一级建造师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修改
010-88381873
010-88381891
010-88382515
注册进度 请登录“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用户)进行查询
变更注册
注销注册
污损更换
遗失补办
企业名称等信息变更
请联系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个人信息变更 010-68004010
申诉举报相关问题
010-68318963
010-68337302
010-68317359(传真)
3 二级建造师 注册有关业务
请联系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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