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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职责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各方质量管理的职责如下:
1.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
3.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5.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在监理单位验收前对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在监理单位验收后,对其隐瞒或虚假部分负直接责任。
7.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电水农[1997] 220号),有关设计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9.设计单位推荐材料、设备时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不得指定供货厂家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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