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时间:2017-08-21 来源: 建工网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通常是指对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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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通常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可以是施工企业的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以下内容自看

三、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规定: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四、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2011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规定:

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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