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

时间:2016-06-22 来源: 建工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住宅的业主,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 3、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

建工网jiangongw.com搜集整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住宅的业主,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
 
3、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此文章是由建工网(www.jiangongw.com)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

  • TAG: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