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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2015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网特请业内名师进行深度解析,解析内容如下:
2014年11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更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本次新规新证的大戏也就缓缓拉开了大幕。资质标准的升级最直观的体现就是淘汰了“项目经理证”这一过渡产品,取而代之的就是“注册执业证书”;增加了企业资质申请的专业人员数量及要求,提高了建筑业资质的门槛。原来的旧资质证书要换发新版的资质证书,换证的同时还要满足新资质标准的要求,否则企业将面临资质证书失效的风险,从而不能承揽相应工程项目,进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
从2015年3月正式开始新证的换发,到2015年5月7日和10月8日,建设部办公厅对换证过程中住建部的主要责任及流程进行补充说明,这个过程波澜不惊。直到2015年10月9日,住建部印发了关于换证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的通知这一“重磅炸弹”。随之就引起了一些不明就里或者别有用心的人开始发表一些言论来扰乱市场,从中得利。
注册执业证书的作用
首先,我们要明白注册执业证书到底有什么作用?为什么社会上那么多中介或者个人会衍生出证书挂靠的利益链条。
在建筑业中,原来的项目经理上岗是通过职称和建设部推出的项目经理证书来实现的。当时的项目经理证基本都是通过职称来间接评定的。为了和国际接轨,体现公平、公正,住建部又开始主张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来认定执业资格,让更多的建筑从业人员具有在建筑市场执业打拼的机会。2008年开始的一建建造师考试掀起了项目经理证从注册执业证书过渡的大潮。无数的老一辈项目经理又不得不参见到考试的大军中(拥有项目经理证的人员是可以免试部分科目)。
注册执业人员的数量直接影响到了企业资质的申请、增项、变更、升级和延续。企业资质就是建筑企业承接业务项目的通行证。想干大工程就要有更高一级的企业资质。随着中国基础建设的兴起,铁路4万亿的投资,房地产井喷式的爆发,中国的基础建设进入了一个大高潮。注册执业证书也随着建筑市场的高速发展一起水涨船高。眼红建筑汉的高薪水,一些其他职业的人员也加入到建造师考试的大军中来,“众人齐过独木桥”的时代开启了。
2015年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基本条件(二)要求建筑企业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不同资质等级的申请需要注册建造师的数量不一。
2015年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对于一个建筑企业要想长期发展,必然会涉及到资质申请、增项、变更、升级及维护,而建筑企业本身就是一个人流动性较大的行业,所以对于资质的维护就显得困难重重。正因为政策的要求和行业的特性,才衍生出资质代办机构。他们靠低价收取注册建造师证书等资质申请材料,然后高价提供给那些需要资质维护的建筑公司,从中赚取高额差价。他们每天的工作就是如何更低价的收取证书,联系需要的建筑公司,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建筑公司用于资质维护或者升级。
大事记梳理
2014年11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2015年0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201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2015年1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8日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同时废止。
2015年5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2015年10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2015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紧接着各种谣言就开始漫天飞舞,一些中介组织开始散播建造师证书无用,建造师挂靠即将终结,建筑企业资质要求不再审查建造师数量等言论。
换证通知时间 |
文件名称 |
文件号 |
主要涉及内容 |
2014年11月6日 | 2015《建筑业企业资质 标准》 |
建市[2014]159 号 |
取消旧标准,实行新标准, 人员资质要求从“项目经理证” 转变为“注册建造师” |
2015年1月22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第22 号 |
旧证换新证的根本依据 |
2015年1月31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
建市[215]20号 | 旧证换新证的实施细则, 明确过渡期 |
2015年5月7日 | 建设部换证通知5月7日版 | 建办市函 [2015]385号 |
明确换证过程中建设部的 作用和职能,2016年12月 1日建设部截止 |
2015年10月8日 | 建设部换证通知10月8日版 | 建办市函 [2015]870号 |
更改建设部截止时间为 2016年6月30日 |
2015年10月9日 | 建设部换证通知问题解答 | 建市[2015] 154号 |
取消了原实施细则一些 要求,谣言的根本 |
具体文件参见附件: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汇总
换证问题通知解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月9日)一共阐述列六个方面的问题。下面我们来一一解读: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这一条总概括的话语就奠定了此次通知的基调,就是简政放权,简化企业资质换证办理流程及程序。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此条通知是针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说明。取消了一些考核指标,主要是为了使总承包企业换证更方便和简洁。本身具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其技术力量是中国建筑业的中流砥柱,此次换证洗牌不可能将其抹掉,但是如果按原来的文件标准要求,其提交的资料又比较冗杂,操作起来十分不便,不符合简政放权的原则。相当于告诉大家,航母级别的公司可以直接来换证就好了。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此条通知主要是放开了一些资质承揽的限制,特级企业可以随便承揽工程,放开竞争重量级的保护。大航母可以和小舰艇进行搏杀,大鱼吃小鱼,这样建筑市场中的小鱼小虾就会在此次洗牌中销声匿迹。航母可以兼并或者消灭一些名不副实的小企业,保留具有竞争力的建筑企业,为下一次建筑市场的辉煌打好基础。那些浑水摸鱼的小企业的灭亡也间接提高了中国建筑业的水平。然后,肃正后的中国建筑企业通过“一带一路”走出国门,亮相世界。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此通知可以略过,只是调整了专业承包范围,反正钢结构工程就是那么回事。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此通知总体来说就是简化换证手续,保证所有企业能按既定计划时间换证完毕。注意“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也就是说只是取消了换证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0日)的一些事项,对于《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没有更改。也就是说2017年以后的企业资质管理(资质新增、升级、变更、增项及延续)依旧需要审核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这三大类别的资料。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此通知和上一条通知一样,只是针对此次换证过程中的审查要求进行了更改。换证过程中,取消“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要求。也就是说:
(1)如果原来的一级企业在换证过程中,如果只是简单的旧证换新证,那么遵从第四条之规定,直接拿旧证书来换新证书,如果新标准的要求高于原标准的,那么换证时,还需要新增注册建造师。
(2)如果原来的一级企业在换证过程中,同时申请升级特级资质或者增项资质,那么先换取同等级资质的新证。然后,原来的既有人员和资产材料不再审查,而直接审查资质升级或者增项资质相应标准需要的额外的注册执业人员资料即可。
综上所述,此条规定并不能影响注册执业证书的需求,反而是增加了市场的需求量。
早在此通知之前,云南省住建厅就已经发文,将过渡期延展至2018年12月31日。主要就是因为换证过程中需要审查的资料太多,太复杂。为了保证本省的建筑企业能及时换证,才发文延展过渡期。云南省住建厅发文见下链接:
http://www.ynjst.gov.cn/detail.aspx?id=3&did=21802
此消息也间接证明了新规新证的换证过程是多么复杂的一个流程和程序,所以也就有了此次10月9日住建部关于资质换证的简政放权的通知。否则全国大部分建筑企业如果在此次换证中不能及时完成,那么又是一大批在建工程需要等待换证完成,一大批计划项目的启动被滞后,年底中央政府的经济指标必然大幅下降,国外的中国经济崩溃论必然要掀起轩然大波,对于政局的稳定是及其不利的。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此通知可以略过,劳务承包企业不再此次换证大潮范围内,毕竟农民工也是建筑业的基础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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