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2)

时间:2017-06-21 来源: 建工网


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每个培训班的培训对象和内容选派有胜任能力的教师授课,要求其提供授课讲义或者较详细的授课大纲。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向中房学申请自选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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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每个培训班的培训对象和内容选派有胜任能力的教师授课,要求其提供授课讲义或者较详细的授课大纲。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向中房学申请自选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一)具有一定规模且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具有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房学报送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  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具有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继续教育学时信息等通过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网址: www.agents.org.cn)公布和查询。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情节严重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
第十五条  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和继续教育有关规定,不得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继续教育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及时总结培训经验,不断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中房学执业会员免费参加由中房学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中房学对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和具有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继续教育教师选聘、培训内容安排、培训收费等;
(三)学员考勤记录、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效果和质量等。
对不按照本办法组织继续教育、不能保证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房学可视情况予以撤换,或者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  根据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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