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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二级造价师考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以下简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二级造价师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卷面满分分值分别为100分。
第五条 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科目具体考试日期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考试地点原则上设在具备考试条件的大、中专院校。
第二章 考务工作
第七条 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大纲),结合我区各专业计价特点实行自主命题。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相应专业二级造价师考试命题工作所需的行业专家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二级造价师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命题、审题、试题印制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入闱组织、联络、协调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二级造价师考试下发考务文件,组织考试考务工作。
第九条 二级造价师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个小时,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应考人员可以通过自治区人事考试网报名。
第十条 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由相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考前工作部署时明确具体审查事项。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且符合报考资格,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冒用他人信息报名和参加考试。对逾期不提交或未能完整提交资格证明材料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在本条(二)(四)项规定学历学位基础上相应增加1年。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参加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其中一个行业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行业专业科目考试;
(二)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四)已取得外省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我区其他专业科目考试;
(五)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属前款第(一)(二)(三)(四)项之条件,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应考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相应证书;属第(五)项之条件,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应考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两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该证书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用印,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在全区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六条 二级造价师考试命题、审题所需费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经费列支,试卷印刷、阅卷及其他考务工作所需费用从考试考务成本中列支。
第十七条 在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考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参与考试命题、审题的专家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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