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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延误的处理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关于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延误的处理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同,其他并发延误者按比例承担责任
B.若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则在其延误期内,承包人可得到经济补偿
C.若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其延误期内,承包人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D.若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则在其延误期内,承包人只能得到工期补偿
【答案】B
【解析】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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