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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
质量保证金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承包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一、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及延长
1.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双方可约定。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由于施工承包单位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承包单位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合同价款结算总额的3%。。
1.发承包双方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比例。
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在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已由建设单位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施工承包单位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2.因施工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承包单位应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建设单位应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并支付施工承包单位合理利润。因他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承包单位不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
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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