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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石家庄造价工程师报名入口、报名时间、报名条件、考试时间等报名公告
根据冀人考发【2016】2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石家庄考区201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四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土建”与“安装”两个部分,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考试定于2016年10月15日、16日举行,具体时间及科目是:
10月15日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价
10月16日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14:00—18:0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免试条件: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三、成绩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为合格。
四、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7月26日至8月8日17时30分,报考人员可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zg.cpta.com.cn)或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首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对要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审核处理,然后注册用户,注册完成后,登录、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选择“石家庄考区”,上传审核过的本人照片、录入报考信息、填报有误可以修改,每修改一次即生成新的报名序号,打印带有最终报名序号条形码的《报名表》,否则无法确认考生报名信息。
(二)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8月8日—9日。
资格审查需交材料:
1、报名表,免试表(免试人员提供)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2、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或证明(免试人员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人事部门审核人签字。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三)网上缴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准备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8月15日17时30分之前上网缴纳报考费用。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工程造价案例分析》69元,其它各科每科56元。
为防止由于技术原因发生费用未到账现象,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若显示“尚未缴费”,及时查询银联电子支付客服电话95534-6.
报考人员如需开具发票,请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统一开票的,代办人须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及每个考生缴费的信息汇总表)于网上缴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石家庄市人事考试局办理。逾期受票据上交管理时限制约不再办理。
五、考试用书
考试使用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2013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013版)、《建设工程计价》(2013版)(2014年修订)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013版)(2014年修订),《建设工程计价》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六、准考证打印
自10月7日至10月13日,报考人员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助打印准考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放弃参加考试。
七、特别提示
1、报考人员有义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判断本人报考资格,条件符合方可报考。在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市、省、国家逐级进行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因学历造假、工作单位造假、学历不合要求、所学专业不合要求、专业工作年限不够、仅部分从事而非全职从事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工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报考人员承担对应责任。
2、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以外的其他学历不作为报考学历依据。
3、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实习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4、填报工作单位时,应填写报考人员全职全薪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名称,不得填写兼职、挂靠单位名称,且在兼职、挂靠单位工作年限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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