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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验收要求
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完工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竣工验收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专项验收
水利水电工程的专项验收主要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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