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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一般规定
1.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
(2)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
(3)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
(4)采用自流平、涂料铺设时,不应低于5℃,也不应高于30℃。
3.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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