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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点:合同价款的调整
1.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上述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2.项目特征不符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3.工程量清单缺项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工程变更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费用。
4.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调整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双方风险分担的界限予以明确的划分:业主承担工程量偏差±15%以外引起的价款调整风险,承包商承担±15%以内的风险。
(2)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出现工程量偏差并进行价格调整的关键在于,确定新的综合单价,据以结算相应的工程价款。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新的综合单价可按如下方法确定:
第一,承包人投标价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15%)时,新的综合单价采用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15%);
第二,承包人投标价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15%)时,新的综合单价采用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15%);
第三,承包人投标价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15%),或承包人投标价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15%)时,可不调整。
5.计日工
计日工生效计价的原则如下: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
6.物价变化
当没有约定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法计算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调值公式法的基本公式如下:
ΔP=P0×[A+(B1×Ft1/F01+B2×Ft2/F02+…+Bn×Ftn/F0n)-1]
△P——为调整后的价款差额;
P0——为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A——为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或称固定系数);
B1、B2、B3、B4…Bn——为各可调值因子的权重(可调部分在投标总价中所占的比重,或称品种系数);
Ft1、Ft2、Ft3…Ftn——为各可调值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
F01、F02、F03…F0n——为各可调值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应用调值公式法时,需要注意:不可调值部分(固定系数)以及各个可调值部分的比重(品种系数)之和一定为1;因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选择约定和实际竣工日期中,较低(对承包人不利)的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基本思路:①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②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如果价格波动超出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其中,材料价格波动时,通常按不利于承包商的原则,计算波动幅度。例如,投标价中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遇到材料单价上涨,以基准单价为计算基数。
7.暂估价
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依法必须招标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应按照工程变更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应按照工程变更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依法必须招标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8.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主要针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表所列原则(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不可抗力事件发承包双发承担责任的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发包人人员伤亡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10.暂列金额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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