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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的支付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质量、价款和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处理方式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阴阳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合同双方就合同实质内容修改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者补充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三、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1.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2.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向承包方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3.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28日执行。
4.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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