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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的规定
1.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2.施工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规定
(循环经济促进法+绿色施工导则)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
国家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省级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图纸会审时,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3.非传统水源利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4.施工节能与能源利用
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设备;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5.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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