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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内容
1.质量监督的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2.质量监督程序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开工前,接受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审查有关文件,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建设单位凭质量监督文件,申请施工许可证。
(2)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重点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同时对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其整改情况。
(5)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建立过程质量监督档案
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建立,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按规定年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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