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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限定
1.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
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方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不可预见的,则违约方不应赔偿。
例如某商人计划坐飞机去异地签订一份价值800万的销售合同,而乘坐出租车去飞机场途中,出租车发生故障,导致该商人未及时搭乘航班。那么商人只能对于出租费用提出索赔(或免除或赔偿),而不能以800万的销售合同向出租车司机提出索赔,因为该份合同是出租车司机不可预见的。
2.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对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另一方不能任凭损失的扩大,在接到对方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使没有接到对方通知,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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