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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
1. 会议厅、多功能厅、电影院、剧场、礼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其中电影院、剧场、礼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注意:
1)会议厅、多功能厅布置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和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面积≤400㎡。
2)电影院、剧场、礼堂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面积≤400㎡。
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其中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防火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4.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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