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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及要求
(一)疏散指示标志
1.设置场所
1)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①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③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⑤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2.设置要求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1-201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的有关规定。
(二)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共同要求
1)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1-201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的有关规定。
2)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少于1.5h,对于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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