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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层设置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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