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时间:2017-07-16 12: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一)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事故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 原因分析要建立在事故隋况调查的基础上,避免情况不明就主观推断事故的原因。 (四)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事故的处理要建立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 (五)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技术处理,按经过论证的技术方案进行处理,解决事故造成的质量缺陷问题;事故的责任处罚,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七)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事故处理后,必须尽快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的数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论证结果;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及措施;实施技术处理过程中有关的数据、记录、资料;检查验收记录;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的处罚情况和事故处理的结论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