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时间:2021-12-05 11: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1)检验的依据 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2)检验对象 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3)检验不合格的后果 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中用于工程上。 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理解性记忆。“承重”+“防水”+(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其他。 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可分为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两种资质。 检测的相关规定: (1)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完成检测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3)质量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归档; (4)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 四、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