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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布置要求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布置要求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l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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