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难层设置规定
时间:2021-03-03 11:3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避难层设置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