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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内容

政府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内容

1.质量监督的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2.质量监督程序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开工前,接受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审查有关文件,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建设单位凭质量监督文件,申请施工许可证。

  (2)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重点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同时对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其整改情况。

  (5)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建立过程质量监督档案

  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建立,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按规定年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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