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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让步验收)规定

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让步验收)规定

 1、经返工返修或经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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