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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共同要求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共同要求

1)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1-201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的有关规定。

2)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少于1.5h,对于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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