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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检验验收监理原则
(1)每批原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进场材料的试验。试验结果符合设计、合同或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方应在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获取试件或亲自取样。试件应由监理方护送到符合资质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
(2)工程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监理方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月或依原材料的生产、进货规模不定期地对用于工程施工的原材料进行自检,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进场材料质量检验审批表》。
(3)若由于某种原因,施工中需要使用代用材料,则施工单位应事先向监理方提出申请,并向监理方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监理方主要审查代用材料是否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工程进度。只有经监理方批准后,施工单位才能使用代用材料。
(4)监理方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一式三份的《进场材料质量检验审批表》后,应在7天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并返回两份,以作为单位、分部工程施工基础资料和质量检验依据,供以后单位、分部工程验收收时检查。
(5)对原有的原材料,必要时,监理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指定取样,或增加取样数或监理方自行取样进行复测。
对不合格原材料,监理方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将不合格的原材料退场。施工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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