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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的一般规定及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4.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5.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防范性对策。
6.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宜设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并宜采用信息技术进行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7.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并应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
8.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保存监理档案,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移交需要存档的监理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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