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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或审核施工进度计划
(1)情形1:需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情形:
①大型建设工程,且采取分期分批发包,无总包单位负责;
②当建设工程由若干个承包单位平行承包时。
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确定:
①确定分期分批的项目组成;
②确定各批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顺序及时间安排;
③确定全场性准备工程,特别是首批准备工程的内容与进度安排等。
(2)情形2: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
当建设工程有总承包单位时,监理工程师只需对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即可。
而对于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只负责审核而不负责编制。
(3)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的内容:
①进度安排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中总目标和分目标的要求,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开工、竣工日期的规定;
②施工总进度计划中的项目是否有遗漏,分期施工是否满足分批动用的需要和配套动用的要求;
③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
④劳动力、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施工机具、水、电等生产要素的供应计划是否能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实现,供应是否均衡、需求高峰期是否有足够能力实现计划供应;
⑤总包、分包单位分别编制的各项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之间是否相协调,专业分工与计划衔接是否明确合理;
⑥对于业主负责提供的施工条件,在施工进度计划中安排是否明确、合理,是否有造成因业主违约而导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可能存在。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包单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也称整改通知书),并协助承包单位修改。其中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业主汇报。
(4)责任的归属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合同的效力
施工进度计划一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即应当视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它是以后处理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或费用索赔的一个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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