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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文件资料移交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停建、缓建工程的监理文件资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监理文件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5)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监理文件资料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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