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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技工作者和广大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铁路科技事业的发展,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除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有关条例外,对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进行部级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经过铁道部部级评审和鉴定的;或经部属单位鉴定评审后,经部业务局或铁道学会推荐的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达到国内或国外先进技术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2.科技成果有普遍的推广意义,已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的;
3.在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理论上有所发展的研究成果,经实践应用效益显著的;
4.解决运输技术安全、环境污染和劳动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在实际应用中效益显著的;
5.新的设计方法、设计参数、计算方法、计算公式、施工方法等采纳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或被纳入技术政策、规范、规程等方面,作用意义较大的;
6.科技情报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的;
7.经过大量调查研究、试验验证工作而制定的部级以上重大技术标准、计量检定规程,在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技术经济效果的。
8.理论上有创新、科学技术达到国内或国外先进水平,且对铁路运输、生产建设有重大作用或经济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申请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程序和办法
1.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科技成果,申请部级成果奖励时,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报送下列材料:
(1)铁道部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式样附后)
(2)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式样附后)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主要技术资料(凡部级鉴定的成果可不报)。
以上材料于每年四月份或九月份报部科技局一式二份、有关业务局一份。
2.部有关业务局对经部属单位鉴定、报部申请奖励的成果,进行研究,提出推荐奖励的项目,然后由科技局统一评议。
3.经铁道学会推荐的项目,由铁道学会签署意见后,送部科技局统一组织评议。
第四条 部科技局对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每年组织两次评议,评定得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经部长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奖项目发布“铁道部科技成果奖励通报”,对完成成果的单位颁发奖状和奖金。
奖励等级按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对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作用意义的大小,划分为五等:
科技成果奖金由部在集中掌握的利润留成基金中开支。
第六条 每项科技成果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如一项成果已获其他部门奖励,而又评为部级奖励项目时,部只发奖状和奖金的差额数。
第七条 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科技成果,部发奖金拨给成果鉴定证书上第一个完成单位,然后由此单位与其他参加单位共同协商,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八条 各单位对科技成果奖励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收回奖状扣回奖金,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发布的“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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