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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及维修的许可制度
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2.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3.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4. 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修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修理活动。
5. 锅炉安装单位必须经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级别锅炉的安装资格。
6.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即压力容器整体就位和整体移位安装)的单位必须取得1级许可资格;或是已取得相应等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
7.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业务时,应当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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