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应用管

时间:2018-03-08 来源: 建工网
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应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6日 文号: 建建发〔2016〕45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为有效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转变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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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应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6日 文号: 建建发〔2016〕45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为有效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转变政府监管方式,提高我省建筑市场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应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目标
  1.实现建筑市场数据标准化、信息采集全面化、业务管理常态化,省、市、县三级联动,资源共享。
  2.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基础数据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实现资质(资格)等行政审批网上电子化实时对接,“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网上运转,为我省建筑市场行政决策、动态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3.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企业(人员)信用信息动态发布,初步形成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市场化机制,促进行业自律。
  二、数据采集录入
  省信息平台数据采集采用“现有数据资源整合入库”和“企业补充完善信息、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审核入库”的模式。
  (一)企业信息采集录入
  1.已有资质企业:通过省信息平台企业版下载本企业信息,按照要求补充缺失信息后报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2.新申报资质企业:通过省信息平台企业版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职称人员及能相关联的注册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报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以上企业信息由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后入库。
  3.省外企业:按照《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15〕3号)办理进浙备案手续后,企业相关信息在省信息平台发布,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进浙业务负责人信息和进浙备案人员信息等。
  (二)人员信息采集录入
  1.人员信息类别:分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⑴注册执业人员: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后,先同步下载注册执业人员信息,补充执业证书扫描件后,报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入库。
  ⑵职称人员:录入人员基本信息并补充职称证书扫描件后,报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入库。
  审核入库的职称人员由厅政务办理中心组织专家根据有关要求进行认定。认定通过的职称人员可在企业申报相关资质的时候使用;认定不通过的人员可以进行人员信息变更,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入库后,由厅政务中心重新认定。
  ⑶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检测岗位人员):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后,先下载岗位人员信息,补充岗位证书扫描件后,报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入库(注:目前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可以自行添加信息,后期将调整为下载)。
  ⑷技术工人: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后,先下载技术工人信息,补充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扫描件后,报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入库(由省外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人员颁发证书的技术工人入库方式待定)。
  所有人员信息需要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方式录入信息库,以身份证号码判别人员的唯一性----一个人可以拥有多类资格或职称,但只能在一家企业执业(从业)。
  2.人员变更聘用企业:原聘用企业通过密钥将该人员从本企业人员目录中解锁,由现聘用企业将该人员从信息库中抓取,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方式将该人员变更至本企业。
  ⑴注册建造师: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的有关规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注册建造师在省信息平台内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厅政务中心将不予办理企业变更手续。
  ⑵特殊情况: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企业无故不将其在省信息平台内解锁的,该人员可向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建造师向厅政务办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解聘证明原件。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厅政务办理中心可在省信息平台内将该人员强制解锁。
  3.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人员)个人业绩数据录入:
  企业登录省信息平台企业版,进入“申请某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采集”功能,在本企业备案的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中选择拟作为某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人员,填写“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内容,填写完成后上报。
  企业上报后,该表中的相关业绩信息将在省信息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代表工程业绩公示网址:http://115.29.2.37:8080/gcyj.php)。在公示期间无涉及投诉举报的,该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可以在目前在职的企业中使用,作为办理最低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及变更技术负责人等事项的依据。一旦企业在资质申请中使用该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该业绩将公示5年。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
  1.工程监管库信息录入
  ⑴2009年至2015年7月15日之前开工的工程项目:
  ①信息入库:省信息平台已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在此期间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信息导入后台。企业登录省信息平台企业版后,通过“工程项目”——“历史信息补录模块”,将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关联并补充其他相关数据,项目经理则通过身份证号码进行关联。企业可以申报该项目的竣工备案(目前完工阶段只需上传五方主体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等流程。
  工程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甄别企业上报相关数据,确认后工程项目信息正式录入监管库。
  ②变更流程:还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上述建设项目,除建设地址(建设地址变更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外,允许由企业发起信息变更申请,经当地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入库。(注:Ⅰ.建筑面积变更需要附上规划审批材料;Ⅱ.老版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可通过平台“历史数据补录-施工许可变更打印”打印新版施工许可证;Ⅲ.新版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可通过平台“历史数据补录-施工许可变更打印”将变更内容打印到已下发施工许可证的备注栏中)
  已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变更或修改数据。如确需补录和勘误的,需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正式行文书面申请,并在省信息平台公示一个月后再录入监管库。
  ⑵2015年7月15日(含)后开工的工程项目:
  ①信息入库:以施工许可为核心,关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备案三个环节,直接在省信息平台内进行申报、受理、审批,并通过系统打印施工许可证。
  2015年7月15日(含)后开工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由系统自动采集,原则上不予补录。
  ②变更流程:由企业发起信息变更申请,当地市(或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入库。(注:可通过“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施工许可变更打印”将变更内容打印到已下发施工许可证的备注栏中)
  ⑶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的专业工程:
  由专业承包单位通过省信息平台中“工程项目”--“专业承包业绩(2015.1.1后)”模块下的“专业承包企业补录”功能,输入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证编号关联总承包项目有关信息,同时添加专业承包项目信息,上传专业分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附件材料后,上报总承包企业进行信息确认。总承包企业通过平台中“工程项目”--“专业承包业绩(2015.1.1后)”模块下的“总承包单位确认”功能,进行信息确认后,上报发放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由其通过管理版“工程项目--专业承包业绩(2015.1.1后)”模块下“专业承包业绩审核”功能,审核通过后录入工程监管库。
  总承包企业需在3个工作日内对专业分包项目信息进行确认并上报至项目所在地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若总承包企业超过3个工作日未进行确认,项目所在地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需对总承包企业下发督促单,督促总承包企业进行确认。总承包企业需先回复督促单内容,然后进行确认上报;若总承包企业在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督促单后,仍未进行确认的项目,系统里会标记总承包企业未确认情况,同时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监管数据库。
  ⑷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的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如二次装修等):
  在省信息平台内按照施工许可证审批流程办理。在合同备案中的“项目分类”栏目,应选择“单独立项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在房屋建筑工程01、市政公用工程02基础上,新设立03编号的施工许可证,以进行标识区分。
  2.工程业绩库信息采集录入
  我省建筑业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拟用作代表工程业绩的项目需进入工程业绩库。
  (1)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总承包工程项目
  企业只能选择已经录入工程监管库的省内工程项目作为本企业的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登录省信息平台企业版,通过“企业代表工程业绩采集”—“总承包业绩采集”,选择工程监管库中已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总承包项目信息,同时上传“附件材料”所需要的内容,检查确认无误,上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表”,企业在申请表封面上加盖公章后,携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原件到厅政务办理中心提出审核申请。厅政务办理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将该项目录入工程业绩库,并在省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一旦企业在资质申请中使用该项业绩,该业绩公示5年。
  (2)省内其他类型总承包项目、省内2014年12月31日(含)前开工的专业项目和省外项目工程
  企业登录省信息平台企业版,通过“企业代表工程业绩采集”—“总承包业绩采集”或“专业承包业绩采集”功能,填写、上报、打印带条形码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表”,同时上传“附件材料”所需要的内容,在申请表封面上加盖公章后,携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原件到厅政务办理中心提出审核申请。厅政务办理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将该项目录入工程业绩库,并在省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一旦企业在资质申请中使用该项业绩,该业绩公示5年。
  (3)省内2015年1月1日(含)后开工的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类专业承包项目
  企业只能选择已经录入工程监管库的省内工程项目作为本企业的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登录省信息平台企业版,通过“企业代表工程业绩采集”— “专业承包业绩采集”功能,选择工程监管库中已经审核通过的专业承包项目信息,同时上传“附件材料”所需要的内容,检查确认无误,上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表”,企业在申请表封面上加盖公章后,携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原件到厅政务办理中心提出审核申请。厅政务办理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将该项目录入工程业绩库,并在省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一旦企业在资质申请中使用该项业绩,该业绩公示5年。
  (4)2015年1月1日(含)后单独立项的专业承包项目工程(如二次装修、古建筑、环境工程等)
  企业只能选择已经录入工程监管库的省内工程项目作为本企业的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登录省信息平台企业版,通过“企业代表工程业绩采集”— “专业承包业绩采集”功能,在是否“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单独立项专业工程”中选择“是”,输入施工许可证编号关联监管库中已有项目信息,其中中标日期、总承包项目信息、总承包单位信息不需填写,关联成功后上传“附件材料”所需要的内容,检查确认无误,上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表”,企业在申请表封面上加盖公章后,携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原件到厅政务办理中心提出审核申请。厅政务办理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将该项目录入工程业绩库,并在省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一旦企业在资质申请中使用该项业绩,该业绩公示5年。
  (四)信用信息采集录入
  1.良好行为信息录入:企业承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申报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和“省标化工地”的,应登录省信息平台企业端,通过“评标评优申请”功能,选择工程监管库中已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总承包项目信息,确认无误后,上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参评项目基本情况表”。省“钱江杯”优质工程、“省标化工地”评选结束后,评选结果将自动导入省信息平台。
  2.不良行为信息录入:
  ⑴以省建设厅公开发布相关文件为依据,包括: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申报资质时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上报虚假信息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⑵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省信息平台公示的不良行为信息,由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行文书面上报,经省建筑业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录入省信息平台。
  三、数据应用
  1.建筑市场活动所有相关数据必须录入省信息平台。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延续、重新核定、变更、换证等必须通过省信息平台的数据审查;新申报资质的企业必须是已入库企业。
  2.申请省标化工地、省“钱江杯”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是已入库工程,且项目的相关信息必须填写真实全面。
  3.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以省信息平台发布的企业、项目和人员信息为准。
  4.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省信息平台上公示。企业、人员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及时更新。
  如企业在资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代表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的规定,资质许可机关将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对于已经取得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省信息平台上公示。
  5.自2015年7月15日起,全省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的,所涉及的企业、注册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工程项目以省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未录入省信息平台的企业、注册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工程项目信息不予认定。
  四、数据保密和安全
  省、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本级基础数据库保密和安全机制,做好相应保密和安全工作。
  1.建立实名制数据管理机制。参与省信息平台内数据审核、维护等内容的操作人员都必须实名登记,详细记录登录人员、起止时间、批准人等事项内容,更换人员时需办理变更手续,并记录变更后有关信息。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实现操作有痕迹、全过程监控。数据管理人员要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初次登录后应立即更改相关的密码,不得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原操作人员调离后,应及时更改相应密码。
  2.数据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数据保密要求,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基础数据库的各项监管数据信息。
  3.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基础数据库操作、数据库使用、用户身份认证等环节的权限管理,防止越权操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4.杭州、宁波市要每周对自建系统基础数据库做一次完全备份,每天做一次增量备份,以保证数据库数据安全。各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更新后,原有信息应定期备案保留,形成历史记录备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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