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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1.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选择下列方法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
(6)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第四项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2.其它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3.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1)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2)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3)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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