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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造师注册相关文件
1.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2. 《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4.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5..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6. 《建筑法》
7. 《行政许可法》
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五、建造师公示结果解疑
1、与数据库数据不一致
在公示中如果出现与数据库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姓名和身份证号与参加考试报名时数据不一致,有变化。象这种情况,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下载一个“一、二级建造师考核考试合格人员数据库信息变更申请表”,带着本人的身份证、资格证、派出所证明或者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来建造师办公室修改数据库,修改完以后方能正常注册。
2.资格待审查
资格待审查是建造师申请人在进行建造师报名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中专以上学历;2、工程与工程经济相关专业;3、两年以上工作年限
对企业提供的申诉材料进行再次审核,需提供建造师本人的相关证件(原件),如果出现不符合条件的和弄虚作假的,该人员会被加入到黑名单内,取消其资格,不能再次注册!
3、劳动合同待核实
主要是针对“80后”的一些年青同志的工作年限不够所提出的,这些人的合同往往均为一年期的合同,并且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有些合同里甚至连工资的数目都未注明。部级审核方面认为此类情况很可能是为了注册而编造的假合同。
4、施工年限不够
主要指从事施工工作的年限不够,这些人往往也只提供短期合同,无从考证他之前的工作经历。劳动合同需提供真实详细的合同:工作年限问题则需提供以前单位的解聘证明、现在单位的续聘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其一!
六、企业名称变更
变更注册申报流程是: 1,一级建造师姓名及聘用企业变更是由个人申请报到企业,然后企业上报到省级。 2,企业名称变更,是企业在没有人员上报中或其它业务过程中的情况下,由企业直接提出名称变更申请,省级审核。为了便于变更注册的汇总,凡企业更名进行企业名称变更,上报网上信息必须通过一级正式系统变更注册的企业名称变更提交数据,省厅在收到网上信息时,核对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函和营业执照的原件之后,方接收企业提交的材料。(要做企业更名的话,系统里人员不能做其他业务,市级不需要审核,直接报到省里。)
七、建造师可以变更到什么单位
正式的建造师可以变更到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临时建造师必须变更到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八、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对不符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但参加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二、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采用建造师资格前置审查方式,以防止持虚假资格证书人员注册。注册过程中如发现个人填写注册信息有误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相关资料原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复核。
三、考核认定取得建造师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时提供的学历证书不低于考核认定时有关学历要求。其中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时不受专业学历限制;考核认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时不受学历限制。
四、复转军人办理相关注册手续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军队系统已注册一级建造师人员复员转业后办理变更注册的,参照跨省变更注册办理。
五、初始注册审批不合格人员,其网上注册信息可退回企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告知其不合格原因并进行备案。
六、公示期内未提交申诉材料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逾期申诉。
七、注册一级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聘用企业无故不予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注册一级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
八、注册建造师跨省变更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调入省收回,调入省负责打印(粘贴)变更防伪贴及更换执业印章。
九、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均统一使用防伪贴,不得在注册证书上直接打印或涂改。
十、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打印错误等涉及注册证书更换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司申请。
十一、执业印章检验码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办理增项注册、变更注册及延续注册时需更换印章的,其执业印章校验码不变。
十二、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的增项注册、跨省变更防伪贴打印、重新注册功能已经开通。其他功能以系统更新时间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十四、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等日常管理工作,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九、重复注册的相关问题
1.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建造师不得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根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为加强注册管理,一经发现申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违规行为的,我们将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十、遗失补办的相关问题
一、二级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有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一级、一级临时建造师部里要求必须是在《河南日报》上进行遗失声明),补办人员身份证原件,一级遗失补办的申请表送至建设厅建造师注册室办理遗失补办,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资料送至相应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
十一、企业建造师专用锁丢失补办的相关问题
请参照建造师注册页面企业版软件办理流程
十二、领取建造师证书和印章的注意事项
(1)在进行领取建造师初始、增项注册证书时,首先要明确建造师公告的批次(一级建造师在中国建造师网上查询,二级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查询),公告合格之后打电话0371—68080730,68080731进行咨询是否可以领取证章。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直接来省厅建造师办公室领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请到相应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领取,企业不能单独来省厅领取(郑州市的单位除外)。
1、初始证章的领取需带单位介绍信、一人一张一寸彩色照片来省厅领取;
2、增项证章的领取需带单位介绍信,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来省厅换取。
(2)在进行领取建造师变更、遗失补办注册证书时,首先要明确具体的变更和遗失补办时间(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建造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查到具体的变更时间和遗失补办的是时间之后,打电话0371—68080730、68080731进行咨询是否可以领取证章。
1、变更证章的领取需带单位介绍信,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来省厅换取;
2、遗失补办的领取需带单位介绍信,一寸彩色照片一张来省厅领取。
特别说明:考虑到部分地市来领取证书不方便,部分地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统一收取相关资料来省厅一次性领取,具体请咨询相应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
建造师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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