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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控制的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4)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1)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
(2)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3)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人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4)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1)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2)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②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錄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③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④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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