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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构造要求
(1)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问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和空调冷却塔等。
(3)不允许突出道路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地下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墙、挡土桩、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
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人行道路面上空:
①2.50m以上允许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凋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②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③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2m;
④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空调机位、窗罩,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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