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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招投标管理要求
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开评标过程中,有效标书少于3家,此次招标无效,需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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