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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照明设计的一般规定
1、地下建筑各类房间和活动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手术台、收款台、登记处等工作部位宜增设局部照明,营业厅货架、办公室、客房、检验室等,必要时可设置局部照明。
2、地下建筑应设置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3、值班照明宜利用备用照明或疏散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全部。
4、地下建筑应采用高光效的光源,如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需连续调光、防止电磁波干扰、频繁启闭或特殊需要的场所可选用白炽灯或卤钨灯。
5、地下建筑应采用高效率、配光合理的灯具,灯具造型和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
6、照明线路应选用铜芯导线,进入地下建筑的外部线路应埋设电缆。
7、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系统。
8、照明装置和配电箱应选用可靠耐用、节能高效和防潮性能好的产品,潮湿场所应选用防潮防霉型产品。
9、灯与插座、房间照明与通道照明宜分别接自不同回路。照明系统中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单独回路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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