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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后的基本程序
一、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投标人少于三个,不得开标。
二、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二)几个要点
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三)否决投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三、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应及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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