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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一、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例:某合同定金20000(违约金)元,交付定金一方违约。
◆惩罚性。只要一方违约(本例中,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就要支付定金。此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没有造成损失;二是造成的损失少于20000元,此时均需要支付定金20000元。
◆补偿性。如果造成的损失大于20000元,例如造成的损失30000元,此时支付定金20000元和赔偿金10000元。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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