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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一)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因发包人的过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
6.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7.验收违法行为。
(二)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承担赔偿损失;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
2.转包、违法分包;
3.偷工减料等;
4.与监理单位串通;
5.不履行保修义务;
6.保管不善;
7.合理使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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