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时间:2021-01-29 来源: 建工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一)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因发包人的过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 4.提供图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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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一)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因发包人的过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

6.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7.验收违法行为。

(二)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承担赔偿损失;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

2.转包、违法分包;

3.偷工减料等;

4.与监理单位串通;

5.不履行保修义务;

6.保管不善;

7.合理使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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