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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
①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自项目核准机关做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②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③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①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②建设规模;③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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