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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锯机安全技术
(一)带锯机的安全条件
(1)带锯条的锯齿应锋利,齿深不得超过锯宽的1/4;
(2)锯条焊接接头≤3个,两接头间长度应为总长的1/5以上;
(3)严格控制带锯条的横向裂纹,裂纹超长应切断重新焊接;
(二)操控机构的要求
(1)上锯轮机动升降机构应与锯机启动操纵机构联锁,下锯轮应装有能对运转进行有效制动的装置;
(2)必须设置急停控制按钮;
(三) 带锯机安全防护装置
(1)锯轮防护
①上锯轮处于任何位置,防护罩均应能罩住锯轮3/4以上表面,并在齿边的适当处设置锯条承受器;
②上锯轮的上端与防护罩内衬表面应有不小于100mm的足够间隔;
(2)锯齿防护罩
切削边的锯齿防护罩应保证非工作锯齿不外露;
(四)除屑、降噪、减振
空运转条件下,机床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9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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